2026年11月2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落实轻微违法免罚制度,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6版)》湘环发〔202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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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1.02-湖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6版).docx
本清单将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认定标准和操作程序予以统一,替代2023年第一批清单,有效期五年。对已列明事项须对照适用条件准确适用,未列明事项可依市州规定或依法定情形处理;敏感区域违法和主观恶意违法被明确排除。
适用情形的界定与排除
不予处罚涵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三类法定情形。清单列明事项不得随意放宽或变更适用条件;未列明但与已列情形具有同等“轻微性”的,可依行政处罚法处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适用免罚,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等主观恶意行为一律排除。
关键概念的认定口径
“初次违法”指自本次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追溯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被本省各级主管部门处罚,含不予行政处罚记录。改正情况依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危害后果综合污染与生态破坏程度、社会影响、危害对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判定。
程序审查与监督要求
符合条件仍须履行立案调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听取并复核陈述申辩。清单内事项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或集体讨论制度审查;清单外依法免罚的,须经法制审核并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后结案归档。省厅将免罚实施纳入执法稽查,发现不作为、乱作为即启动“一案三查”追责,并可根据法律立改废释和执法实际动态调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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