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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1.02-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6版).docx

2026年11月2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6版)》湘环发〔2026〕77号。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罚款金额裁量,以多因素裁量百分比模式统一计算口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设定裁量起点,叠加七类裁量因素对应的百分值,乘以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或倍数得出裁量金额,再结合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节确定最终数额。设区的市州可据此制定本地基准。

裁量表体系与适用顺序

罚款金额裁量表分专用与通用两类:对未批先建、排污许可、逃避监管排污、危险废物、土壤污染、放射性、自行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及土壤调查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畜禽规模养殖等特定违法行为设专用裁量表;其余情形适用通用裁量表。有专用表的优先适用专用表。裁量步骤固定为选择裁量表、选定起点、逐项确定因素百分值并累加、计算裁量金额、按情节调整后经案件审查或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确定最终金额。

从重与从轻减轻的量化边界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督察整改期间顶风作案等情形从重处罚,增加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的20%,且不得超过上限;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经集体讨论可按法定最高额处罚。从轻处罚在最高与最低罚款金额之差的30%以下减让,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额;减轻处罚经集体讨论在法定最低额以下确定,一般不低于最低额的50%。省级免罚清单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无主观过错等应当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初次违法按发现之日起追溯两年内未在本省受生态环境处罚认定。

程序控制与裁量证据

调查取证阶段须按裁量因素收集定量证据,客观原因未取到的应注明并按有利于相对人原则取值;案件审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分别对裁量情况和证据把关,审议结果随卷归档。适用基准将导致处罚明显不当的,经集体讨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不予或变通适用,但须说明理由。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裁量理由、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采纳情况。省厅通过执法稽查、案卷评查监督下级适用,并可适时调整修正。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6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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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6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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