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2日,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北疆文化,起草《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的规划、保护、利用与管理,明确市与旗县区两级住建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的分工,以保护规划编制备案、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分类保护图则、保护责任人制度和活化利用扶持为实施路径,并对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活动与禁止行为设定了管控制度。
保护对象与职责分工
适用范围包括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以及市、旗县政府确定公布、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建筑。旗县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与日常监督,乡镇街道承担巡查、现场保护与隐患报告,嘎查村居委会可通过村规民约配合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市住建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统筹协调,旗县区住建部门承担普查、申报初审、规划实施、修缮管理与日常巡查。
历史建筑的确定与管理
历史建筑确定标准突出晋商民居、边塞军事建筑、近现代工业建筑、民族特色建筑等地方类型。建议名单须经专家论证、公示不少于20日,报本级政府确定公布,公布后30日内逐级报自治区备案,并录入自治区数据信息平台动态更新。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的建筑,应立即停工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历史建筑原则上不得调整撤销,确需调整的须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公示、备案。保护图则明确保护部位、修缮要求和使用管控规则;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权属不明时由乡镇街道确定,须签订保护责任书。公布后60日内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
管控要求与活化利用
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相关建设须经专家论证、公示和听证;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须符合高度、体量、风貌控制要求,不得破坏景观视廊。办法列明六类禁止行为,涵盖开山采石取土、占用传统街巷与古城墙基址、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构件、刻画涂污及擅自设置广告牌匾等。活化利用鼓励设立博物馆、非遗展示馆与北疆文化主题场馆,开展传统节庆民俗活动,开办特色民宿、传统作坊与老字号商铺,打造长城、黄河、万里茶道文化旅游线路和研学基地,利用历史建筑提供公共文化与社区便民服务,但不得改变主体结构、主要外观和传统风貌。
执行衔接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传统村落、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