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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16-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2026年9月16日修正).docx

2026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

本条例于2026年修正,适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苏木乡镇、嘎查村及国有农牧林场的生活饮用水供水,不含农业灌溉。围绕规划建设、水源水质、供水用水、运行管护、安全管理五个环节,明确政府主导、公益属性与有偿使用原则,构建从工程立项到水质监测、从停水告知到应急处置的全链条责任体系。

工程建设与产权管护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须经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批准手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竣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用,验收后须移交工程档案。工程须依法明晰产权,按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推动政府主导、县域统管、公司运营的管护机制。对分散居住且自备取水水质不达标的用水户,推广户用水处理设备并给予补助。

供水资质与用水规范

供水单位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卫生许可,具备相应设施、培训合格人员、水质检测能力及管理制度,并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临时停水应提前24小时公告或书面通知,影响较大的须报批并提供临时供水;紧急抢修可先处置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予以赔偿。用水户应安全节约用水,按计量数据和水价标准缴费,禁止盗用或擅自转供水、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

水质监测与安全管理

供水单位应建立检测制度,原水不达标须及时处置并报告,水行政、疾病预防控制、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水质检测监测,建立结果共享和问题通报机制,检测费用不得向供水单位和用水户收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堆放危险物品等行为。旗县级政府须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水单位定期演练,发生水污染事故应及时处置、报告并公开。

价格机制与政策保障

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水价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原则确定。旗县级政府对水价尚未达到运行成本的工程给予适当补贴,运行中的税收、用电等费用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供水直接从业人员须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体检,合格方可上岗。水源被破坏或水质被污染,按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责任者负责,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2026年9月16日修正)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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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2026年9月16日修正)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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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2026年9月16日修正)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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