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4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为贯彻落实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在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前提下,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民群众增产增收,助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印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146号
本指南以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双轨界定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边界:按原土地用途管理、按设施农用地管理两类情形分列准入条件,兼容使用与备案流程同步明确,附属设施用地比例按种养类型设定上限。
分类准入的清单化界分
不破坏耕作层的温室大棚、零星散养、稻渔综合种养、池底未硬化坑塘等按原土地用途管理;破坏耕作层的立体栽培与无土栽培、工厂化育种育苗、分拣包装与仓储保鲜、物联网机房与数字控制设施、15平方米以内单层看护房、养殖圈舍与工厂化养殖车间、粪污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场内道路等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场内连通道路宽度上限、简易办公管理用房与食堂宿舍的备案面积上限,授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林下经济附属设施中非直服设施经省级两部门确定可纳入清单。
兼容使用与负面清单
用地类型、基本功能和设施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允许自产农产品就地展销、直播带货、农业无人机起降、科普研学体验;不并网前提下允许设施顶部布设自用光伏。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别墅、私人会馆、住宅住宿、会议及餐饮娱乐设施,采土采矿采砂采石,赛鸽赛马场地及关联附属设施,超标准办公管理用房、食堂宿舍与看护房,新建7层以上楼房猪场及设计存栏1万头以上奶牛场,并对位置面积不符、未按方案兴建、备案要件弄虚作假且拒不整改的情形作出排除。
用地规模与备案要求
作物种植附属设施控制在用地总规模5%以内且不超过10亩;畜禽养殖7%以内、最多30亩,规模化养牛养羊放宽至10%;水产养殖7%以内、最多15亩;南方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控制在5亩以内,超出的最多不超过15亩。备案要件包括建设方案、土地使用协议及占用林地草原的审核同意书,备案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权利期限;备案流程由经营主体报乡镇政府、转报县级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核心信息录入设施农用地管理模块。备案与否不作为判断变更调查地类或用地合法合规性的唯一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