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30日,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优化停车供给结构、规范停车秩序,出台《温州市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覆盖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四区及功能区,将停车设施划分为公共、专用、临时停车场与路内泊位四类,分别对应政府、社会、属地与公安交管、城管两条管理线。核心是厘清部门职责边界、以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控制供给,并通过市级停车监管平台归集数据、支撑行业监管与执法。
管理职责与投资模式
市城市管理部门为停车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泊位设置、运营维护监督及市级监管平台建设;公安交管部门管路内泊位,住建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并督促小区专用停车场管理,发改部门定收费政策,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职责实施处罚。公共停车场实行市、区两级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管理,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并存,社会资本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参与,具体办法由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规划建设与配建要求
停车专项规划坚持差别供给与需求调控,详细规划落实公共停车场布点,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城建计划。公共停车场用地依法有偿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整体持有,泊位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或变相分割销售。新建、改扩建项目配建停车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交付;配建公共泊位由各级政府明确接收主体。待建土地、桥下空间等可依法设临时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建筑区划内开放式场地设泊位须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经属地联合指导。
运营规范与数据监管
收费停车场须支持人工与现金支付,经营管理者应公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等信息,商住一体项目须标明商业与住宅泊位配建数量。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须向市级监管平台上传泊位、车牌识别、进出时间与收费标准;平台建设依法招投标,提供停车诱导、泊位查询、共享停车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鼓励错时共享,超时拒驶离可终止服务。
路内泊位与消防底线
路内泊位设置须服从总量控制,与通行条件、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由公安交管与城管按职责设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或涂改标线设施;周边公共停车场可满足需求或明显影响通行的应予撤除。停车设施须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保持登高操作场地可用,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专业运输车辆及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