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4年本)》浙环发〔202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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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2.31-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4年本).pdf
本通知发布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4年本),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权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深化环评改革的要求,本通知重新划定了省级审批事权,将重污染、高环境风险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纳入省级直接审批范围,涵盖水利、能源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制造业、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等多个领域。同时,本通知对设区市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权限作出严格限定,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工作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一级,并明确了跨区域争议项目、跨行业复合型项目的审批层级判定规则,自2025年2月2日起施行,原2023年本清单同时废止。
省级审批清单的主要类别与调整
本通知附录清单将省级审批权限集中在环境风险高、生态影响大的建设项目上。水利方面收紧了水库与引调水工程的门槛;能源领域涵盖了燃煤电站、大型风电光伏以及煤炭与各类矿产采选项目;制造业板块则全面纳入了石化、化工、水泥熟料、钢铁、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一系列重污染行业,并明确将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外的化纤、有机染料、化学原料药制造项目提级审批。核与辐射类别中,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广播电台、输变电工程以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项目均由省级负责。
设区市与县级审批权限的划分原则
本通知明确了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级审批之外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并有权根据县域承接能力划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具体审批工作。但通知特别强调,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不得授权给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以此保障对重大环境影响项目的集中管控。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清单第一项范围内享有省级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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