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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4-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pdf

2026年8月14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冀环规范〔2026〕4号。

本基准为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使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提供统一规则,覆盖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变更、延续、注销及撤销等全流程环节。核心抓手是以清单管理带动裁量标准统一,以程序细化约束许可行为,同时允许各地在基准框架内作有利于申请人的优化。

申请与受理

申请分为现场与网上两种方式,行政机关须在服务指南或网络平台载明材料清单、申请步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或不合规的,须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依法不需许可、不属于职权范围或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应优化内部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并作出限时办结承诺,且须制定包含项目信息、审查过程、审查方式及监督检查要求的审查工作细则。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决定;准予许可需颁发证件的,十个工作日内颁发;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变更、延续与证件管理

变更申请须按类型提交材料,材料清单及步骤在服务指南中载明。延续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延续。证件遗失或毁损的可申请补办。行政许可决定以现场领取、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或邮寄方式送达,并以网络形式公开。

注销与撤销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许可被撤销或吊销、不可抗力致无法实施等情形,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注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对不符合条件者准予许可的,可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应当撤销,但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因行政机关过错撤销损害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赔偿;因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被撤销的,所获利益不受保护。

本基准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同时废止。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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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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