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粤14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冀环规范〔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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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07-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pdf
本基准为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行政审批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提供统一规范,涵盖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及补办等全流程环节,并确立清单管理、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以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
适用范围与裁量原则
本基准适用于全省具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各地可在本基准基础上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实施裁量权应遵循依法行政、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四项原则。省生态环境厅对许可事项及裁量标准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动态调整。
申请与受理程序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方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须在服务指南或网络平台载明材料清单及申请步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对无需许可、不属职权范围或虚假申请等情形,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依据。
审查与决定要求
行政机关应优化内部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并向申请人作出限时办结承诺,同时制定审查工作细则。能够当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准予许可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件,不予许可的出具决定书。许可决定可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并以网络形式公开。
事后监管与证件管理
被许可人变更许可事项、延续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证件遗失补办均有明确程序要求。对于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被许可人终止、许可被撤销或吊销等六类情形应办理注销;对滥用职权、越权、违反程序或申请人以欺骗贿赂取得许可等情形可依法撤销,但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并区分不同撤销情形下的赔偿与利益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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