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8日,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改《四平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水源地实行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管理,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禁止擅自进入;二级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网箱养殖、旅游须配套污染防治措施;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项目、禁止改建增加排污量项目。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统一适用九项禁止性规定,涵盖破坏水源涵养林、退耕还林地复耕、损毁隔离防护设施、清洗有毒有害容器、排放含热废水及含病原体污水、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排放剧毒废液及可溶性剧毒废渣等。另禁止在水库淹没区土地上耕种。
监测与上游治理
水源地上游河流市级行政区域交界处应设置监测断面、安装监测装置,监督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变化;入库口应采取建设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治理措施净化入库水质。
分级监管责任
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跨区域保护工作,领导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安全保障规划和污染防治;铁东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保护方案、统筹建设保护设施、建立监管制度并定期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垃圾分类处置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配置监管人员定期巡查并上报违法行为;村民委员会协助工作,可在村规民约中规定保护义务。市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监察机关按分工履职,区级部门承担相应职责,水源管理机构负责供水与隔离防护设施管护、日常巡查劝阻。
法律责任
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违规新建改建扩建相关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批责令拆除或关闭;组织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游泳、垂钓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进入一级保护区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水库淹没区耕种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依行政强制法执行并按每平方米一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