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7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为推动吉林省涉及重点国有林区林权争议问题的调解处理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林权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林地、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构建起协商、申请、受理、调查取证、调解直至作出处理决定的全链条程序。本暂行办法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专班化调处职责,并对争议防控、仲裁情形及特殊耕地管理作出排除性规定。在程序上,本暂行办法细化了申请条件与材料要求,严格界定了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确立了以合法权属证书为核心、多种历史凭证为补充的证据采信规则,并规定了行政调解、处理决定逐级审查上报、权利救济及程序中止与终止等环节,力求实现尊重历史、保护资源与维护群众权益的平衡。
调处职责与专班机制
本暂行办法确立了“先协商、后申请”的争议解决路径,要求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司法、农业农村及林草部门组建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专班。市、县级专班负责具体案件的调查取证与调解及处理意见拟定,省级专班则承担全省案件的督导与处理意见的复核上报职责,形成了分级负责、逐级把关的工作架构。同时,本暂行办法严禁在争议解决前擅自改变林地现状,并对仲裁适用情形及特定历史开垦耕地的管理属性作了明确界定。
程序设计与证据规则
本暂行办法构建了从申请、审查、举证、调解到作出处理决定的完整程序闭环。在证据方面,本暂行办法以县级以上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凭证为主要依据,并明确列举了土地改革时期凭证、批准使用文件、合法协议、国有林业单位总体设计书及反映经营管理状况凭证等补充证据形式。对于权属边界不清或重叠的合法凭证,本暂行办法规定由原审批部门进行确认,并专门就原林业部颁发的《国有林权证》边界认定作出了安排。
处理决定与救济路径
本暂行办法规定,调解不成的争议须转入处理决定程序,处理意见需经市、省级专班逐级审查复核,最终由市级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涉及权属变更的还需向国家部委备案。本暂行办法亦明确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并设定了办理时限、程序中止与终止的具体情形,同时对特定情况下林木所有权人获得经济补偿或替代经营期的补偿方式作出了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