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2日,阳江市自然资源局为规范阳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留用地,制定《阳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粤府办〔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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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22-阳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本规定统一规范阳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的兑现、安置与监管,覆盖新征地与历史遗留两类情形。核心是把留用地安置从单一实地留地转向折算货币、置换物业、房票、作价出资(入股)等非实地方式,并按项目类型和区位设定差别化折算标准,同时明确集体资产登记、收益分配与公开监督要求。
兑现方式与折算标准
新征地留用地原则上不再实地留地,按实际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的15%折算货币、房票或置换物业,也可作价出资(入股)。折算标准分档:线性交通、水利、能源、军事、公园等项目按工业基准地价级别价执行;工业园区范围及城镇开发边界外按工业基准地价1.5倍,城镇开发边界内按商业基准地价1.2倍。置换物业须为经营性用途,价值不低于折算货币金额,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登记。
历史留用地处置
已办理供地手续的按原规定执行;已签征地协议未供地的,村集体可选择实地留地按签约时原规定执行,或按15%折算货币、置换物业、房票、作价出资(入股)。鼓励将长期难以落实或难以开发的历史留用地转换为货币、物业、房票或政府收储统筹开发,也可折价出资参与城市新区、产业园区建设。
交易开发与监管
国有性质留用地转让、出租或合作开发,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镇街初审、县(市、区)审核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拍挂,本集体全资企业自行开发除外。留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的费用纳入征地成本;2016年5月3日后依法征收的由政府无偿返拨,视同出让方式取得。留用地及置换物业、股权均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登记,不得登记在个人名下。留用地收益须提留一定比例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公共设施,重大事项执行财务公开和信息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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