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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6.05-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pdf

2024年6月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浙自然资规〔2024〕6号。

本通知系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全省矿产、测绘、规划三类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而制定的裁量基准文件。本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执法实际,对无证采矿、越界开采、破坏性采矿、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违法测绘、违法建设等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阶次与幅度作了系统细化。本基准将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违法次数等因素量化为不同的裁量档次,明确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标准,为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了统一标尺,自2024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矿产资源类处罚裁量

本基准针对矿产资源领域13类典型违法行为,逐一设置了处罚依据、裁量阶次与具体标准。以无证采矿为例,根据开采矿种、开采量、违法所得及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档次,违法所得越大的处罚越重,同时将是否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是否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采等因素作为从重或从轻情节。越界开采、破坏性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行为的裁量规则亦按同样逻辑构建,确保同类情形得到类似处理。

测绘与规划类处罚裁量

测绘类部分围绕无证测绘、超越资质等级测绘、违法分包转包测绘项目、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行为,按照当事人配合调查程度、数据涉密等级、社会危害性等维度设定裁量梯度。规划类部分则聚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内容建设、违法改变房屋用途等城市与乡村规划违法事项,依据违法建筑面积、整改态度、是否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等要素,细化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标准。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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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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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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