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海府办规(2026)4号。
- 2026-09-15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 2026-05-14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覆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从决策、储备、建设到资金拨付、监督问责的全流程,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核心是把审批权限、概算约束、变更程序和资金支付比例逐项定死,同时明确发改、财政、资规、住建、审计等部门的职责边界。
审批分级:哪些合并、哪些提级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建设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三个环节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一个环节审批;总投资超1000万元且符合规划的项目,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辖区、园区使用市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或由市级兜底资金缺口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组织市级提级论证。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届满前3个月可申请延期一次。
概算与变更:增投分档审定
概算工程费用超过可研批复工程费用10%,或建设地点、规模、技术方案重大变更的,须重新报批可研。调整概算仅限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变化或考古发现、国家政策调整或价格上涨三类情形,且限于开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期内只调一次。增投不足500万元且增幅不足10%由市发改委审批;不足500万元但增幅超10%报分管市领导专题会;500万元至5000万元报市政府联席会议;5000万元以上依次报联席会议、常务会议。未经审查的工程变更不计入总投资和竣工决算。
资金拨付:比例与时点
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改委统筹,开工后工程进度款由市财政局安排。首次预拨不超过概算批复的15%,竣工验收完成后最高拨至概算、管线迁改预算等批复总额的80%;紧急建设项目可先一次性拨付30%,再视情况拨至90%。确有比例要求的经市政府审议可提高。竣工决算批复后,除扣除建设管理费总额10%及未届满质保金外全部付清,结余财政资金缴回国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由市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拨付至辖区政府、园区或项目单位。
执行与衔接
项目单位对报账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招标监督、进度成本控制、验收移交、档案归档等职责;代建制项目按省代建制办法执行。PPP项目前期审批和建设管理参照本规定,辖区、园区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本规定由市发改委解释,国家、省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