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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23-天津市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指南.pdf

2026年10月23日,天津市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为规范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天津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制定《天津市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指南》津环财〔2026〕55号。

天津市以中央大气、水、农村环境整治三类生态环境资金为对象,分别制定项目管理指南,统一规范项目入库申报、实施监管、验收与资金清算全流程。三份指南均以项目库管理为主线,明确支持方向与负面清单、补助比例与定额标准,并对申报主体资格、绩效目标、档案管理和监督责任作出具体约束,形成覆盖"蓝天、碧水、乡村"的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则体系。

分类施策的申报与支持边界

美丽蓝天建设按申请库、储备库、项目库、拟支持库、实施库、淘汰库六级管理,适用于2026年以来申请中央大气资金的项目,不含能力建设及农村清洁取暖运营补贴。中央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60%,污染治理类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核定投资50%,并按燃煤锅炉改燃10.8万元/蒸吨、锅炉改电20万元/蒸吨等定额控制。水污染防治以重点流域为单位打包申报,分美丽河湖、其他地表水、地下水、监测监管能力四类,补助比例分别不超过核定投资60%、75%,整体项目奖补上限12亿元、4亿元、1.5亿元、4亿元。农村环境整治以区为单位打包申报,中央资金按总投资75%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1.5亿元,市级资金补助比例同样不超过75%。

入库门槛与不予支持情形

三份指南均设负面清单。大气方面,达标排放改造、节能改造、已获中央基建投资支持、投资总额低于200万元的工程治理类项目及已完工项目不予入库。水污染防治排除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挖湖造景类景观工程,以及除监管能力和水源地保护外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农村环境整治不受理运维主体不落实、技术路线不合理、简单填埋加盖等"治标不治本"项目,并明确治理模式须先论证资源化利用可行性。

实施监管与验收清算

资金下达后30日内拨付至项目单位。大气工程类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补助总额60%,验收清算后拨付余额或收回结余;水污染防治子项目完成施工合同签订后可申请首笔不超过补助总额40%的资金。项目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逐项建档并留存形象进度影像资料。整体项目实施周期满后1年内完成整体验收并报部备案;竣工验收后中央补助资金与实际投资比例高于申报比例的,超出部分退回。各区每季度更新资金执行与项目进展,市生态环境局可对违约违规且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撤项并收回补助资金。

天津市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指南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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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指南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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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指南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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