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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7.3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建科函〔2020〕118号.pdf

2020年7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建科函〔2020〕118号。

针对部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不完整、保护利用不到位、保护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本通知部署2020年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以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认定、保护对象保护利用、保护管理为三条主线,按名城自查自评、省级调研评估、部门重点调研三级组织推进,并将评估结果与濒危名单、称号撤销和问责挂钩。

评估聚焦三类实质问题

调研评估围绕资源普查认定、保护利用、保护管理展开。资源侧查历史文化街区划定与历史建筑确定是否应保尽保,2012年以来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情况。保护利用侧重点核查破坏地形地貌、砍伐老树、不协调建筑,以及大拆大建、拆真建假、失管失修、历史建筑修后未用、文物安全隐患与违法等问题。管理侧查测绘建档挂牌、省级数据库、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实施、地方性法规与技术标准、日常监管与历次检查问题整改、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公告施行。

三级组织与时间节点

各名城自查自评截至2020年8月底,8月31日前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座名城直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省级调研评估截至9月中旬,可采取名城交叉互评、专家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方式,9月20日前报送调研评估报告和问题清单。部门重点调研截至9月30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选择若干名城开展。

结果运用与责任约束

评估结果实行奖惩并举:保护成效显著、群众反映良好的名城予以通报表扬;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严重影响的,依法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务院撤销名城称号。对不尽责履职、工作不力的领导干部及造成列入濒危名单或撤销称号的直接责任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省级部门须及时反馈评估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宣传推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建科函〔2020〕118号第1页
第 1 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建科函〔2020〕118号第2页
第 2 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建科函〔2020〕118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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