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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23-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ps

2026年10月23日,济南市城市管理局为规范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工作,出台《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针对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与处理作出程序性规定,明确市、区两级工作组的分工与职责,以建设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在冻结通告后新建等情形区分合法与违法建筑,并据此确定补偿与否。核心是把认定申请、限期出具意见、公示、异议复核串成一条时限清晰的流程。

市区两级分工与适用范围

适用于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章丘、济阳、莱芜、钢城十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市工作组由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区工作组承担本区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项目征收区域行政区划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征收主体所在区的区工作组负责跨区认定。

认定程序与时限

征收实施单位在调查登记中发现未登记建筑后,向所在地区工作组书面提出认定申请,载明业主、使用人、建设时间、区位、用途、面积、层数等。区工作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认定意见,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业主和使用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届满3日内向区或市工作组书面申请重新认定并附证据。市工作组收到申请7日内责令区工作组重新认定,区工作组重新认定后书面告知并报市工作组备案。

合法与违法的认定界限及补偿

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与审批要求基本一致但尚未取得权属登记的已完工建筑,以及审批手续齐全、已完工部分与审批要求基本一致的未完工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筑、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房屋及扩建新增部分、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超出上述两类情形的,区工作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各区可制定实施细则,平阴县、商河县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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