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9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针对中试建设项目建设运行周期短、中试事项变化频繁、运行波动大、污染物排放量较小等特点,优化环评管理方式,提升管理精度和效能。适用于纳入环评管理的中试建设项目及中试基地(平台),项目类别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至四十大类,不包括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
分类优化环评办理
已取得环评批复的中试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前,原辅材料、试验品种、试验能力、试验工艺发生变化,或依托已批复设施开展新试验,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或仅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且现有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满足要求的,无需重新环评;验收投运后发生同类情形亦无需环评。在现有排污单位厂区内实施、排放未超其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要求的中试项目,以及不排放工业废水废气、不产生危险废物、不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中试项目,无需开展环评。无需环评但按名录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依法办理申请、重新申请或调整手续。
中试基地(平台)管理
鼓励基地(平台)内项目统一办理环评,建设单位可结合产业定位合并编制环评文件;正式投运前应依法验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入驻已审批基地、试验类型和排放均不超基地环评及批复的项目无需环评。仅建标准化厂房、未配套试验装置和治理设施的基地,入驻项目须开工前单独履行环评;未统一办理的,鼓励同类型项目合并编制、明确责任后统一办理。
准入与环保措施
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园入区要求,优先布局于合法基地或现有排污单位厂区内,合理规划布局以远离环境敏感目标。重点管控工艺波动、参数调整、设备启停等非正常工况排放,不得以试验为由直排未处理污染物;落实新污染物管控措施,试验结束或停运后及时清洗设备、处置物料,必要时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基地环评按最全污染物种类和最不利排放量核算,鼓励统筹建设集中治理设施、雨污分流,建立入驻项目环境管理台账并管控排放总量。
组织实施与监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和帮扶,鼓励制定分行业环境管理指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未履行环评手续、不落实管控和批复要求、不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等行为。中试运行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结束后拟转工业化生产的须依法履行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严禁以中试名义直接开展工业化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