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9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并经省政府审查通过。执法权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乡镇和街道实施行政处罚时,遵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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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8.29-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pdf
本通知印发的《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是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基础性文件。本基准对土地、矿产、海洋、规划、测绘等自然资源管理领域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逐一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条件,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裁量因素,合理划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等不同档位,并对应设定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及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本基准坚持合法合规、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公平公正的原则,旨在统一全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尺度,压缩自由裁量弹性空间,从制度上防止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统一执法尺度
本基准将自然资源领域各项行政职权的裁量规则系统集成,细化了不同管理层级和执法岗位的统一适用标准。文件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界定与对应处置幅度,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定模糊而导致的执法尺度不一问题。同时,本基准明确了执法权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统一适用,确保了执法重心下移后标准不降、尺度不乱。
细化裁量阶次,突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本基准注重区分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违法手段、危害后果及改正态度,设置了多元化的处理档次。在土地、矿产等高频执法领域,明确列举了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特别是对首次违法、危害轻微且及时纠正的情形设定包容审慎的裁量规则,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了自我纠错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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