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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4.1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pdf

2020年4月14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本意见旨在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进行全面改进和完善。本意见严格界定了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将其分为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及辅助设施用地,并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使用一般耕地,但严禁随意扩大范围,经营性相关场所须按建设用地管理。同时,本意见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模上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强化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论证与补划程序,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

严格界定用地范围与规模标准

本意见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两大类,并详细列举了各类设施的具体形态。生产设施用地规模依据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而辅助设施用地则实行比例和上限双重控制。例如,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且最多不超过15亩;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建比例另行规定。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也设有15亩的上限,但为支持生猪生产和奶业振兴,生猪和奶牛养殖不受此限。

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使用与备案程序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本意见明确了严格的论证与补划要求。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使用的,必须按比例控制面积上限并经论证同意后方可备案,水产养殖设施则完全禁止使用。用地备案程序方面,本意见引导科学选址,优先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并要求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并公告,最终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实现全过程管理。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第1页
第 1 页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第2页
第 2 页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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