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6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济南市关于妥善解决国有土地上城市建设历史遗留无证建筑问题的指导意见》济遗留字〔2019〕1号。
本意见面向2016年12月31日前在市辖各区(含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国有土地上形成的无证建筑,分类推进不动产权证办理,明确住宅与非住宅两类处置路径,并以房改房供地、分批办证、税费追缴等配套规则支撑执行。小产权房、宅基地建房及旧村改造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产不适用。
以形成时间划段处置住宅类无证建筑
住宅类按四个时段区分处理:1993年7月1日前形成的,不再技术审查和行政处罚、免缴规费,经质量审查或安全鉴定后缴纳税费即可办证;1993年7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形成的,土地手续完善的不再进行规划审查和行政处罚,手续不完善或用途、使用权性质不符的须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有关税费;2004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形成的,不严重影响规划且土地手续完善的履行处罚程序后办理,严重影响规划、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予办理;2008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形成的,仅限已签出让合同、取得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建设且未对规划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补缴费用、履行处罚后办理,土地评估补缴时点统一为2016年12月31日。
非住宅类按规划、土地、消防、质量分项审查
规划审查对已出具规划条件用地范围内、已列入旧城更新年度计划、规划严格控制用地范围内性质不符及违法情节恶劣的不予办理;用途与规划性质相符的予以规划认可,不符的调整用地性质后许可。土地审查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以划拨供地,其余按协议出让;自有土地开发及购买政府主导开发公司项目的,按补办时点评估地价40%收取出让金,违法占地的按全价款收取。消防按项目形成时技术标准检查确认,建筑质量参照住宅程序审查,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罚,但公用设施、公益事业及全额财政资金项目不予处罚。
配套规则与实施机制
用地规划条件无法确定的,按宗地范围、容积率、用途三项原则认定,数据以实测为准。政策或规范变化导致面积不一致的,不再审查、处罚和补缴,按实际建设办理登记;房改房项目土地保留划拨方式,二级市场交易时再缴出让金;住宅项目可按分摊面积分批收取政府土地收益,直接办理分户产权证。税费追缴由区遗留办通知补缴,逾期未缴清的实行联合惩戒并纳入失信名单。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土地和规划审查、建筑审查、办证、税费追缴五个工作组,各区为实施主体,负责受理申报、核实材料、认定项目形成时间与购房人并提出初审意见。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