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2日,永泰县农业农村局为加强永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和使用、规范收益分配行为、防止侵占和挪用,制定《永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指导意见》。
本意见针对永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收益“怎么算、怎么分、怎么用、谁来管”作出统一规范,适用于县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与分配。核心是把入市成交总价款扣除土地取得成本、中介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按权属关系在集体与成员间合理分配,并通过专账核算、分配程序与监管报备防止侵占挪用。
收益口径与分配规则
集体收益指入市成交总价款扣除土地取得成本、中介服务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余下部分;土地取得成本含土地补偿费、房屋拆建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补偿费和统筹管理费,补偿标准可参照同区域征地项目执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益全额留成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留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净收益的30%,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剩余部分可用于成员分红,分红不得投向股市、私企及民间借贷等高风险业务;多村共有的,按“四议两公开”综合入市土地面积等因素确定方案,报乡镇政府同意后实施。成员资格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经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使用方向与拨付程序
集体收益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主要用于成员社会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集体经济建设和民生项目,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分配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拟定,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报乡镇初审后由乡镇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
监管与责任
收益分配和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乡镇对分配方案实行审核报备并纳入监管平台重点监管,监事会监督具体用途,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指导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收取、减免、截留、挪用、侵占土地收益;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规处分、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试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