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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1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10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首次为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排污单位建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放射性专项技术规范,填补现行排污许可技术体系在辐射环境管理上的空白。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所列矿产类别与工业活动,管的是放射性废液排放和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两类行为的许可内容,非放射性部分仍执行相应行业规范。核心是把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结论转化为可填报、可审核、可核查的许可事项。

以活度浓度1Bq/g划界,按铀、钍分型管控

伴生放射性矿界定为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的非铀(钍)矿。按物料核素特征分为伴生铀型、伴生钍型、伴生铀和钍型三类,污染因子随型别确定:伴生铀型废气控制U天然,废液控制U天然、226Ra、210Po、210Pb;伴生钍型控制Th;铀钍兼有型则全部纳入。

许可限值从严取值,年排放量按设计参数核算

放射性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取辐射环评专篇批复限值、《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标准》与地方标准中的从严者。废气以主要排放口为单位、废液以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量;批复文件未作规定的,按许可浓度限值、设计烟气流量或设计排水量与年设计运行时间核算,各排放口加总。

全过程防控与台账、执行报告挂钩合规

本规范要求治理设施先于或同步于生产设备运转,禁止以稀释核素为目的的混合处理和排放,废液实行雨污分治、清污分流、循环利用;放射性物料分区贮存、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自行处置设施设防渗与截排洪系统,废物含水率不宜大于40%。台账电子与纸质双套管理,保存不少于5年,涉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永久保存;重点管理单位提交年度和季度执行报告,简化管理单位提交年度报告。合规判定涵盖排放限值、防控技术与管理要求三方面,依据执法监测、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综合判断。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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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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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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