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规范》DB15/T 4528-2026,自2026年11月15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 4528—2026《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将绩效理念嵌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覆盖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公开五个环节,适用于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及第三方机构。标准以百分制评分和结果挂钩机制为约束手段,把绩效结论直接嵌入项目库入库和预算安排。
事前评估:评估结论决定项目能否入库
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从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五个维度评估,政策另增目标合理性、设立必要性、资金合规性、保障充分性、可持续性。评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90分为良好、70分至80分为一般、60分至70分为较差,结论分予以支持、部分支持、不予支持三档。不予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未入库项目不得申请预算;予以支持的结合得分在年度预算安排中优先考虑。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资料补充期限为5个工作日。
目标管理与运行监控:审核等级与预警处置挂钩预算
绩效目标按部门整体、政策、项目分类设定,须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未设定或设定不合理且不调整的不得入库、不得申请资金。目标审核分优、良、中、差四级:差级不予安排预算,中级修改后重报,再审核为良以下的财政部门不再受理;部门整体支出目标为中和差的,年度执行中不追加预算。监控覆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部项目支出,对自治区本级专项转移支付实行穿透式监控。依据核心指标预警结果分类处置:确定能完成的恢复支付审批,有可能完成的调剂预算并同步调整目标后恢复,完全不可能实现的调减预算、收回资金并终止项目。
绩效评价:四级结果与预算增减、政策存续直接绑定
评价对象包括项目支出、政策支出、部门整体支出和下级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方式分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单位自评权重统一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满意度指标10%;现场评价原则上不低于资金使用单位总数和项目预算总金额的30%。财政重点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挂钩:优等充分保障并可适当增加,良等不增不减,中等按比例扣减,差等原则上取消政策和项目。转移支付按因素法分配的,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因素且权重不低于10%;按项目法分配的,仅良及以上项目可继续申请资金。
实施要求:指标标准体系与结果公开同步推进
本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共性绩效指标框架,行业主管部门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并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衔接。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绩效目标、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须向社会公开;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另需公开财政评价总体情况。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价须提交利益关联声明并执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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