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0日,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妥善解决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华府办函〔202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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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8.10-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华府办函〔2024〕55号.pdf
本办法针对单位集资建房与房改房两类房屋,解决其土地权属来源缺失或已有来源材料、而房产证已办但土地未同步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土地分摊、补缴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实现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体登记。适用对象限定为2014年4月1日前已办理房产证的集资建房和已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的房改房。
分类处置与补缴标准
集资建房分三种情形:用地权属来源缺失、原单位已办土地使用证或有来源材料、用地单位为县人民政府。前两种由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土地分摊,第三种由各户直接办理;三者均按基准地价40%补缴土地出让金并补办出让手续。房改房按权属来源缺失与已有来源材料两类处理,由原房改房单位协助按房产证及公有住房买卖协议约定办理土地分摊,统一按基准地价10%补缴出让金并补办转让出让手续。申请人凭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发票、身份证明、房产证原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窗口办理一体登记。
协调机制与责任约束
县里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含县政府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分管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各部门须主动完善手续、配合登记;对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者追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严肃追责,同时按“三个区分开来”支持经集体研究决策的规范标准与简化程序。
效力与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本县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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