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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1.05-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周政〔2021〕23号.pdf

2021年11月5日,周口市人民政府为妥善解决我市当前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周政〔2021〕23号。

本意见针对周口市不动产登记中用地手续不全、欠缴价款税费、未通过规划核实、出让续期、房改房与集资房产权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分八类情形给出补办路径。核心思路是按项目建设时政策补办手续、以政府批准文件或现状认定替代原始材料,并在追缴与登记之间实行“证缴分离”,同时明确各县(市、区)可自行界定遗留问题范围。

用地手续的补办口径

政府主导的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符合规划条件的,可按划拨或出让补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自有土地建房的房改房、集资房按划拨补办,政府批准文件即可作为登记依据。其他项目按建设时段和政策分类补办,已登记且宗地界线清晰、公告无争议的,经市政府同意可按现状用途补办。多权利人合宗建设且已规划批准的,可合为共用宗按共有使用权登记;原权属资料丢失的,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并公告无异议后按现状确认使用权。

价款税费与规划核实

已销售入住的住宅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按“证缴分离”办理登记,同步追缴出让价款和税费;未入住的须缴清后方可登记。擅自改变用途的,符合规划的补办手续后按市政府确定价格补缴出让价款。规划核实方面,建成较早无法补办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经市政府同意,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部分符合规划的先行核实、先行登记;未配建公共用房的先补建或足额抵补,否则补缴配建费用;“批少建多”的处罚并补交配套费,超容积率的另补出让金。

续期与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

个人独院住宅划拨土地转让的,受让方按证载占地面积乘住宅级别现行基准地价40%缴纳出让价款后办理转移登记,年限自缴款票据落款时间起算。非住宅用地出让到期而房屋用途为住宅或商业的,经批准可按房屋用途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出让金后登记;原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可按户分摊补缴。房改房部分产权转全部产权,个人按“已交购房款÷85%×15%”补缴差价,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登记。集资房区分已取得部分产权证、未取得部分产权证、零星户三种情形,均由产权单位按建房成本价核定总房价、个人补缴差价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继承或离婚析产转移的保留原性质,满5年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

原有周政〔2018〕24号文件继续有效,本意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周政〔2021〕2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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