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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3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违法建筑认定豁免清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8月31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包容审慎监管要求,防止违法建筑概念泛化、执法过度,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我们起草了《关于印发违法建筑认定豁免清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以清单方式明确哪些建(构)筑物不再认定为违法建筑、不视为违法用地,从而防止违法建筑概念泛化与执法过度。核心机制是“清单豁免+许可保留+安全自负”:列入清单的建设行为视为合规,一般不再办理用地审批、规划核实和不动产登记;但设区市规定须取得规划许可的,仍应先行办理;建设者须遵守民法典及消防、建筑安全等规定,并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巡查、举报、投诉、信访中发现的疑似违建,经核实属豁免范围的不按违建处置。清单自2026年10月1日起试行三年。

豁免范围覆盖五类场景

清单分五类。城镇住宅小区内,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可加装电梯、增设消防与适老化设施、停车位及充电设施、垃圾分类点、风雨连廊、健身设施等;公用设施企业经同意可增设改造服务设施;业主封闭自有阳台、改造庭院、在露台搭建轻质阳光房和雨棚,须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报备。农村方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空闲地、建设用地增设停车场、污水处理设施、公厕、牌坊、游步道等;农户可在村规民约确定的合理范围内修筑道地、围档、花坛等。

公共空间与产业项目的豁免边界

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单位可在用地红线内增设停车、充电、休憩、宣传等设施;公安、交通部门同意设立的岗亭、公交站亭、过街天桥等,以及高架桥下空间停车场、公园广场的雕塑小品、移动厕所、无障碍设施均在列。工业企业可在既有厂房外部加装电梯、连廊、消防楼梯,在红线内增设门房、配电房、水泵室、消控室等小型设施,但不得占用消防和救生通道。屋顶标准化光伏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防护设施同样豁免,后者应在处置完毕后拆除或补办手续。

不得侵害相邻权益与安全底线

各类豁免建(构)筑物均不得侵占农用地、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周边住户通行、通风、采光和建筑安全,或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业主自建部分不得改变原有功能、改动主体结构和建筑外立面、影响小区风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违法建筑认定豁免清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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