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30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为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效率,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管理,保障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质量,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20号。
本通知由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管理,提升应急处置效率与工程质量。本通知将地质灾害治理中的应急类型细分为应急排险处置与应急治理工程两类,分别明确了其界定标准、造价门槛和治理时限,并围绕类型调查确定、方案设计编制、组织实施、验收维护及质量监管等全过程,提出了系统化的操作要求和职责分工,为基层依法、高效、规范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了依据。
应急排险处置与应急治理工程的界定与调查
本通知根据受灾程度、隐患规模及工程造价,划分了应急排险处置与应急治理工程两类治理类型。前者适用于通过清坡、回填压脚、简易支挡等简易措施即可消除危害、且造价一般在10万元以下的灾险情;后者适用于隐患规模较小、可在6个月内完成施工、造价一般在50万元以下的治理项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在灾险情发生后及时组织应急调查,科学分析受灾对象、施工难度和治理效果,据此合理确定治理工程类型,并将应急治理工程的隐患点纳入全省信息管理系统。
方案设计与评审审查要求
本通知规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在调查基础上编制应急排险处置方案或应急治理工程设计。应急排险处置方案可合并于应急调查报告,并附相关地质图件;应急治理工程设计则须查明地质条件,明确工程使用年限,复杂地质条件下还应开展详细调查或勘查。应急治理工程设计须由省级地矿信用专家库中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作为实施依据,编制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组织实施与验收维护责任
本通知明确了应急排险处置由乡镇(街道)组织具备能力的单位或人员实施,应急治理工程则须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可采用设计与施工总承包模式。施工中超概算但不改变治理性质的,经认定仍可按应急工程执行。排险处置完成后由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治理工程需经过梅汛期或台汛期试运行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日常维护则由受益单位、个人或社区指派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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