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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18-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6年9月18日修正).docx

2026年9月1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本条例以名录保护为核心,对玉溪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与利用作出全流程规范,适用于辛亥革命以来特别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重要机构会议旧址、人物故居、战斗遗迹、烈士墓地及纪念设施等。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属地管理,并保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名录认定与动态管理

革命遗址实行名录保护制度,市级、县级名录分别由同级政府核定公布。已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或烈士纪念设施的直接列入市级名录,县级同类直接列入县级名录;其余按调查、专家论证、部门审核、政府公布程序申报。名录须载明名称、类型、产权归属、地理坐标、四至界线、面积、地形图及文化内涵等,并定期普查、建立数据库、动态调整;已损毁灭失的建立档案,恢复重建另行报批。市、县两级设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论证指导。

保护责任与空间管控

革命遗址实施原址保护,确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迁移的,制定方案按级别报批,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涉及革命遗址的,须按保护级别征求文旅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保护范围内禁止损坏、擅自拆改迁建、爆破钻探挖掘、采矿采石取土、存放危险物品、刻划涂抹、损毁保护标志等十二类行为。修缮坚持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重大修缮须报批。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权属不明四类确定责任人,并明确日常维护、安全防范、配合监测等职责;个人所有的可通过购买、产权置换、长期租赁实施保护。

合理利用与法律责任

利用须安全、合理、适度、可持续,禁止歪曲、贬损、丑化。政府整合资源发展红色旅游,加强史料收集研究与展览审核,推动学校和干部培训机构开展研学教育;国家所有的革命遗址免费开放,鼓励集体和个人所有免费开放。对损坏遗址、擅自拆改迁移、违法作业、采矿采石取土等行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刻划涂抹、损坏保护设施或标志、攀折花木等,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涉及危险物品、歪曲利用、污染设施的分别由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6年9月18日修正)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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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6年9月18日修正)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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