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846-2026,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钢铁工业排污许可管理的核心技术规范,替代HJ 846—2017,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文件系统规定了炼铁、炼钢、钢压延加工排污单位在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中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涵盖基本情况填报、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与合规判定,并将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要求一并整合。本次修订重点优化了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引入按生产工序分类的绩效值核算体系,并衔接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绩效值等现行政策要求。
适用范围与管理衔接
标准适用于C311炼铁、C312炼钢、C313钢压延加工排污单位的大气、水、工业固废及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并覆盖纳入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控。自备电厂、锅炉及焦化工序分别执行HJ 953.1、HJ 953.2和HJ 854;工业固废其他要求按HJ 1200、工业噪声按HJ 1301执行。铁合金、金属铸造中执行GB 28662等标准的生产设施可参照适用。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分类核算:主要排放口以各生产工序绩效值与产量(产能)乘积计算,旁路排放口不单独核算年许可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以生产单元为单位合计。重点区域采用绩效值核算,非重点区域区分特别排放限值与其他限值,执行地方标准的按浓度限值折算。废水仅对直接排放的总排口许可化学需氧量、氨氮及超标因子排放量,联合与非联合排污单位分别按基准排水量和产量核定。特殊时段日许可排放量按前一年环境统计日均值及减排比例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算与合规判定
主要排放口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可用自动或手工监测数据,无组织颗粒物采用排污系数法。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弄虚作假的,改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合规判定从浓度和排放量两个维度进行:浓度达标按各工序相应排放标准执行;排放量要求各工序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加无组织排放、特殊时段及废水总排口分别满足许可量要求。
环境管理与台账报告
自行监测方案按HJ 878和HJ 819制定,球团焙烧烟气每年监测二噁英,脱硫废水排放口每半年监测总铊。台账按生产设施运行、原辅料采购、污染防治设施、监测记录分类记录,有组织主要排放口按月保留自动监测曲线图。重点管理单位提交年度及季度执行报告,简化管理单位提交年度报告,分别于次年1月31日和下一周期首月15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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