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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01-江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pdf

2026年6月1日,江安县人民政府为规范江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印发《江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府规〔2026〕1号。

本细则针对江安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明确补偿安置的组织分工、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人员安置与住房安置方式。县政府为征收主体,县征拆中心具体实施,自然资源规划、人社、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40%与60%拆分,住房安置提供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货币补偿(含房票)三种方式,被安置人员只能择一。

征收程序与补偿构成

征收须依次完成预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三十日)等环节;超过二分之一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异议的应组织听证。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宜宾市区片综合地价与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超期临时用地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部分征收涉及承包地调整的,按200元/亩支付承包地调整费。

人员安置与社会保障

安置对象以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为节点,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安置人数可按被征收土地面积或耕地面积除以人均占有面积计算。具有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已享受过征地社保安置等人员只办理户籍迁出手续,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社保费用筹集管理按省级规定执行。

住宅安置与补助标准

住房安置以户为单位,应安置人口按每人不少于30平方米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安置房设60、90、120平方米三种户型;中心城区江安镇、下长镇货币补偿按12.9万元/人计发,江安经开区按9.6万元/人,其他区域按6万元/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给予场地平整选址费6000元/人、水电气安装补助6000元/户。临时安置补偿费中心城区按5元/㎡·月、区外按4元/㎡·月计发并设最低保障线,过渡超12个月自第13个月起双倍支付;特困、孤儿及二级以上残疾人另补5000元/人,搬迁及回迁费2000元/户。

江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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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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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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