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齐政规〔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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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16-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齐政规〔2026〕7号.docx
本意见针对全市文物管理责任传导不到位、安全防护与利用水平参差的问题,将不可移动文物、革命文物、可移动文物及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统一纳入管理,以分级负责、分类施策、安全防护、活化利用为主线,明确县(市)区政府属地责任与文物行政部门监管职责,并配套经费、人才与考核安排。有效期5年,原齐政发〔2024〕20号文件同时废止。
分类保护与资源管理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须全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开展调查、认定与登记公布,价值较高的及时申报晋级。革命文物做好认定、定级、建档,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可移动文物建立信息库,珍贵文物配备带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及柜架囊匣,国有博物馆馆藏信息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城乡建设重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
安全责任与检查巡护
逐级分解保护责任,无管理使用单位的文物由所在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护责任人,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安全防护设施逐步实现全覆盖。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每年对辖区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现场形成影像与文字记录;金界壕遗址、中东铁路建筑群等线性长、规模大的文物,所属县区对重要点段、重点建筑开展经常性巡查。
活化利用与工程管控
社会力量参与县级及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并公布参与保护利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文物建筑名录。依托文物资源发展红色旅游和文创品牌,鼓励建立小微博物馆。县级、未定级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审批与竣工验收由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实施;修缮方案按“最小干预”“保持原貌”审核,变更事项报原审批机关,重要工程资料报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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