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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8.16-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3〕32号.pdf

2023年8月16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3〕32号。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林地、草原执行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要求,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管理,实行用地备案而非非农建设用地审批;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符合条件的方阵内部和四周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选址立项阶段由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牵头会同发改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评估意见作为立项依据。市、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省级部门抽查。

选址评估与备案

项目选址立项阶段,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按占地类型牵头会同发改部门邀请专家,对建设区域、模式等评估,意见作为立项依据。评估涵盖方阵安装排列方式、用地控制指标、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管控、草原等级类型、对野生动物栖息和候鸟迁飞影响等。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备案材料包括立项文件、环评文件、租赁和补偿协议、占地方位图及矢量数据、恢复植被承诺书等。

林光与草光互补指标

方阵用地涉及林地的应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光伏支架最低点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桩基列净间距不少于4米,行净间距不少于6米。鼓励“草光互补”,光伏组件最低沿距地面不低于1.5米,桩基列净间距和行净间距同上。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用地标准合理控制,避免影响生态和农业生产。

监管职责与政策衔接

市、县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加强方阵用地日常监管,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非发电必要配套设施等行为;省级部门抽查并督促履职。临时使用林地、草原按审批层级报林草主管部门批准,永久使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此前出台的光伏用地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3〕3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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