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填补省级层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制度空缺,将保护对象扩展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确立申报审批、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利用、监督管理到法律责任的全流程管理框架,并以保护责任人制度、预先保护机制、正面负面清单和濒危名单退出机制为约束手段。
保护对象与申报认定
省历史文化名城须同时满足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不少于两个历史文化街区,或一个历史文化街区加一处历史地段。历史地段面向未列入街区名录的老街巷、老厂区、老码头等具备真实物质载体的区域。对符合条件而未申报的,省住建部门可组织论证评估并建议核定,接到建议满一年仍未申报的,可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历史建筑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备案,普查中经论证有保护价值的列为预先保护对象,保护期一年。
规划编制与风貌管控
保护规划、保护方案须在保护对象核定公布一年内编制完成,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改建须保持或恢复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建筑物须经批准。省住建部门按地域特点编制城市风貌管控导则,市、县明确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管理要求。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迁移或拆除须报省住建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审批。
传承利用与监督问责
传承利用坚持守正创新、以用促保,建立保护利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并动态调整,允许通过产权置换、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可在最小干预原则下加建、改建活化历史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搬迁原住民。省住建部门建立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监测,保护不力致历史文化价值受严重影响的列入濒危名单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撤销称号;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标志牌的,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个人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占用保留绿地水系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最高罚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