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非单一产权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住宅。
本条例作为武汉市首部专门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地方性法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规以业主自愿为基础、社区协助为纽带、政府支持为保障,构建了从意愿征询、申报审查到建设维护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列入征收计划的四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住宅,明确了“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双四分之三同意”的表决门槛,同时确立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意协调与公示环节的核心角色,并通过联合审查、竣工验收、使用登记等制度设计,确保加装电梯工程的质量安全与长效运维。
本条例以住宅单元为单位启动意愿征询,一户业主即可触发征集程序。加装人表决通过后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由区政府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并出具可行性分析意见。方案通过后须在单元出入口及小区公示栏进行不少于十日的公示,利害关系人可实名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可通过协商、调解、听证或诉讼等方式化解。最终由区行政审批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审查,统一出具审查意见,实现了“一窗受理、联合审查”的便利化服务。
本条例规定加装人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和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须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电梯须经监督检验方可投用,工程竣工后由加装人组织多方联合验收。电梯投用前必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由其承担日常管理与维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