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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13-湖南省煤矿“三个一批”分类处置总体方案.doc

2026年10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矿山转型升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安排部署,加力推进全省煤矿分类处置工作,制定《湖南省煤矿“三个一批”分类处置总体方案》湘政办发〔2026〕55号。

本方案以“关闭退出一批、提质改造一批、扩能提升一批”为主线,对全省煤矿实施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按期关退,保留煤矿须实现机械化开采,灾害严重矿井须完成智能化改造;省属与民营煤矿执行同一标准。市县政府和省能源集团编制实施方案,省级统筹督导,配套专项补助、产能置换和证照管控,同步推进生态修复、职工安置与转型发展。

分类处置的三条路径

关闭退出按三个节点推进:2026年底前关退30万吨/年以下灾害严重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及资源枯竭煤矿;2027年底前对30万吨/年灾害严重煤矿机械化开采检查确认,未达标者关退;2030年底前引导关退30万吨/年以下非灾害严重煤矿,不含露天开采。提质改造针对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2027年底前非灾害严重煤矿完成机械化改造,2030年底前灾害严重煤矿完成智能化改造,逾期未达标依法责令整改。扩能提升面向资源储量丰富、煤层赋存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较高的保留煤矿,允许改扩建至中型煤矿规模并实现综合机械化采煤,支持合理配置边深部资源。

实施主体与方案编制

市级政府组织县级政府编制实施方案,省属煤矿由省能源集团编制。方案须明确关退、改造、提升的对象和时限及责任分工。对技改投入大、竣工投产时间短、债务包袱重、历史遗留问题多或职工安置任务重的煤矿,可“一矿一策”确定关退时限并说明理由;延期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关闭且不享受省级专项补助。2026年10月底前,省能源集团方案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审批,各产煤市方案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定。

配套政策与监管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对顺利完成关闭任务的市县予以补助,实施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关闭退出产能指标由企业自行交易,规模总量较小的市县可经企业书面委托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纳入关闭名单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计划关退时间,关闭决定作出后及时注销证照。关闭退出履行公示、决定、实施、验收、公告程序,民营煤矿由县级政府实施、市级初验,省属煤矿由省国资委公示和决定、省能源集团实施和初验,省应急管理厅组织验收公告。分类处置期间严查突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及隐蔽工作面、监控数据造假等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刑事责任。同步支持重点产煤县转型、瓦斯发电和替代能源项目要素保障,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生态修复责任,做好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和职工安置,省工作专班适时督导,对推动不力地区提请约谈通报。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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