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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14-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动办〔2026〕4号.pdf

2026年9月14日,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印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动办〔2026〕4号。

本办法规范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参照执行,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核心是质量行为监督与实体质量监督并重,覆盖防护结构、孔口防护、防核生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及战时通风、给排水、电气系统和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分级监督职责

省人防主管部门统筹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制定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对市级自建人防工程实施监督,组织或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开展质量责任主体信用评价。设区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监督,指导下级履职,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归集守信失信信息并落实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自建人防工程和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监督,市级负责辖区内除指挥工程外的其他自建人防工程和市本级审批项目,县级负责本级审批项目。

监督实施程序

监督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为依据,通过常规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实施,程序依次为受理质量监督手续申报、开展监督交底、抽查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编制质量监督报告、完成监督案卷。质量监督手续可按“开工一件事”改革要求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单独办理的,质量监督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发放告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施工过程中随机确定抽查部位与范围,重点检查防护功能关键部位和强制性条文落实,对实体质量、主要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监督抽测,并依据信用记录和巡查抽查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督。

验收、档案与信用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织形式、程序和执行标准,发现问题需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核查合格的,自材料收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质量监督报告;不合格的退回继续整改。监督案卷须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涉密部分符合保密要求。监督采用数字化手段,推动手续线上办理、过程留痕、资料线上归集、信息共享,并加强信用管理,归集质量守信失信信息,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将信用结果作为差异化监管依据。质量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浙人防办〔2021〕8号文件同时废止。

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动办〔2026〕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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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动办〔2026〕4号第2页
第 2 页
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动办〔2026〕4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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