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8日,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赣国动办综〔202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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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2.28-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赣国动办综〔2025〕18号.pdf
本办法针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中的备案主体不清、维护责任落空、用途变更失序等问题,明确以项目为单位、以投资人或使用人为备案主体的备案制度,通过初始备案、变更备案、责任书签订与信用监管,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纳入规范化管理。
备案主体与办理程序
除指挥工程外,其他人防工程在确保战时防护效能和平战转换前提下,可按规划平时用途开发利用,坚持“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住宅项目附建人防工程初始备案主体为建设单位,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变更为业主委员会,仅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暂变更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投资人或使用人变更的,受让方办理变更备案;原主体兼并、破产、终止的,接收方为备案主体;存在争议的依诉讼、仲裁裁决执行。新建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认可文件时同步办理初始备案,备案不影响使用权出租、转让。备案需提交备案表、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维护管理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初始备案时不重复提交已交的维护管理责任书。
维护管理与禁止用途
备案主体承担维护管理责任,须明确维护管理单位,配备人员,建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技术规范,建立工程技术档案与保养记录。人防工程不得堵塞、毁坏、擅自占用其出入口,不得用于生产或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不得建设冷库或设置甲类、乙类仓库,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擅自改变平时用途的,应办理变更备案。
监管与信用约束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加强平时使用监督检查,对改变主体结构、拆除设备设施等危害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依法处理。未办理备案即投入使用且逾期不改的,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人防主管部门将备案信用践诺情况推送相关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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