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宁夏“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大棚办发〔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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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2.15-宁夏“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pdf
本意见针对“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进入攻坚阶段后的整改环节,明确三类问题的处置边界、整改标准与责任分工,要求各地在3月15日前完成整治、3月20日前上报、3月25日前验收、3月28日前形成总结报告。
清理范围与排除事项
集中整治三类问题:农业园区或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规建非农设施、大棚内违规建住宅餐饮等非农设施、看护房超标及违规改变用途。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民自建住宅、光伏、工矿仓储、工业园区、驾校、商业养老、经营性房地产、宗教殡葬及各类基础设施等,不纳入本次范围,由市县另案查处。“耕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历年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为准。
整改标准
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等非农设施,3月15日前坚决拆除并复垦复耕。大棚内住宅、餐饮等非农设施,同样限期查处整改。看护房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必须拆除;服务农业生产的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超两层须限期整改恢复功能;多棚共用看护房按附属设施用地规定规范。农业保鲜存贮、分拣包装等设施手续不完善的,3月15日前补办;改变用途的恢复农业用途,难以恢复的拆除。复合功能项目逾期未完善手续的拆除。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类设施按“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分工与进度
自治区领导小组统筹调度,抽调100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5名厅级领导带队组成5个协调指导组和24个工作小组。市县压实属地责任和市县长第一责任人职责,任务逐级落实到乡镇村组。各级成员单位联合行动,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监督检查。整改按全面整改、上报情况、整改验收、工作总结四步压茬推进,实行信息周报制度,每周三报告进展,重大情况随时上报,并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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