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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02-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6月2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制定《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本条例修订旨在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围绕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管理、矿区生态修复、储备应急和监督管理等环节,确立分级审批、竞争出让、生态修复责任不因矿业权消灭而免除等制度安排,为全省矿产资源配置与监管提供统一规范。

矿业权管理

矿业权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同级出让管理,具体权限由省政府规定。协议出让限于特定主体、深部上部及周边零星资源、夹缝区域等情形。矿业权转让受限,受让人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实际控制人变更须报告。矿山关闭由市县政府建立补偿机制,补偿到位后可注销矿业权。

勘查开采与用地保障

勘查开采前须分别编制方案并取得许可证,审批自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且费用不得由矿业权人承担。开采须达到国家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标准,优先使用矿井水。矿业用地可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可分期办理临时用地,每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地热资源温度达25℃以上纳入管理,中深层地热不受地下水超采区等限制,密封式无干扰井下换热只取热不取水无需取得采矿权。

矿区生态修复

采矿权人承担修复主体责任,义务不因采矿权转让或消灭而免除。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批,可边开采边修复或分区分期修复,闭坑后两年内完成。修复费用计入成本并专项提取,不得被查封冻结。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由县级以上政府确认责任人,责任人灭失的由政府组织修复,可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验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邀请居民和村民代表参加。

储备、应急与监管

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采矿权人须编制产能储备建设方案。出现供需严重失衡时,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可给予补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落实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将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实施联合惩戒。矿泉水适用本条例及地下水管理条例;条例施行后,原矿产资源管理、地质勘查管理、地热资源管理和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四个条例同时废止。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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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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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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