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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4-辽宁省虚拟电厂建设服务指南(暂行).pdf

2026年9月24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辽宁省虚拟电厂建设服务指南(暂行)》辽发改能源〔2026〕528号。

本指南针对辽宁省虚拟电厂建设全流程,明确从建设申请到变更管理的五个环节、办理要件与责任部门,解决运营商“向谁申请、提交什么、何时办结”的操作问题。聚合资源同城与跨市的申请路径分设,接入联调按需求响应与市场交易两类分别组织,能力认定后纳入省级管理名录。

五环节依次衔接

虚拟电厂建设按建设申请、建设实施、接入联调、能力认定、变更管理五个环节依次办理,前一环节办结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运营商为建设申请主体,资质须符合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聚合资源全部位于同一城市的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跨两个及以上城市的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省、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出具建设通知书。

建设实施与接入联调

取得建设通知书后,运营商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设备、通信设备、计量采集终端及安全防护装置等建设。技术支持系统须具备信息处理、数据交互、运行监控、业务管理、计量监管、控制执行等功能,并完成等保定级备案及测评。接入申请按同城、跨市分别向市客户服务中心、省营服中心提出,参与需求响应市场的与负荷系统联调,参与现货、辅助服务市场的与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联调,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开展联调。

能力认定与公示名录

需求响应能力由省营服中心或市客户服务中心认定,市场交易能力由电力调度机构认定,均结合第三方测试报告开展并报受理建设申请的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受理部门每月20日前在官网公示通过认定的虚拟电厂,公示期5个工作日;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于月底前报送名单,省发展改革委按月汇总形成“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名录”并公告。

变更与退出

运营商名称、法人变化的,于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档案信息变更;聚合资源变化的,于1个月内重新联调测试和能力认定,聚合关系原则上不得低于6个月;虚拟电厂退出时及时提出退出申请,由省营服中心或市客户服务中心书面报受理建设申请的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辽宁省虚拟电厂建设服务指南(暂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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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虚拟电厂建设服务指南(暂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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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虚拟电厂建设服务指南(暂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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