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1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制定《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辽交安质规〔2024〕16号,自2024年5月3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的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为控制工程质量,由建设、施工或监理等单位委托的取得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在施工现场设立的试验室。
本办法旨在规范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备案、执业及监督管理,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本细则明确了工地试验室的准入条件、运行要求和监管机制,适用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的试验室。其核心在于确保试验室在母体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测服务,不得对外经营。在设立环节,本细则规定了母体机构资质、人员注册、仪器设备检定及环境配备等硬性标准,并强调授权负责人与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地试验室任职。在运行管理上,本细则建立了“建设单位审核验收、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双重把关程序,并要求对不合格项及主体结构安全问题的即时报告制度。此外,本细则还详细列举了日常检测、外委试验、实体检测等主要工作内容,为工地试验室的标准化运作提供了全面且可操作的执行依据。
本办法规定,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须持有交通行业相应资质证书,并按附件标准配备人员、检测参数及环境设施。授权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必须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注册,且不得跨试验室兼职。人员变更需遵循资格不降低原则,由母体机构申请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监督部门备案。仪器设备须进行检定校准,并建立档案与操作规程。
工地试验室实行严格的备案准入制,须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现场评审验收,评审专家从省级专家库中选取。验收合格后,方可向项目监督部门提交授权书、资质证明、平面图等材料办理备案,取得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开展业务。在执业中,超出授权范围的检测项目须编制外委计划经建设单位审核,并委托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机构承担。同一项目标段内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