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为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提供统一规范,适用于国家批准的总体规划所确定区域,涉及世界自然遗产地、博格达峰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及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时,同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由阜康市人民政府负责,其派出机构天池管委会具体承担保护、发展、利用和统一管理职责。
管理体制与规划管控
天池管委会履行生态监测、规划实施、设施维护、文旅融合、经营监管等职责,并可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但规划、管理和监督职能不得委托给企业或个人。风景名胜区执行国家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实行资源保育区、风景游览区、发展控制区分区管理;建设项目须符合规划,体量与外观应与周围景观协调,施工须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完工后恢复环境原貌。
资源保护与利用
天池管委会对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泉湖水体等自然景观及文物古迹、历史遗迹等人文景观进行调查、监测与评价,建立资源档案;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做好绿化封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利用方面,依据环境容量确定游客承载量和游览线路,发展休闲康养、户外露营、科普研学,并鼓励冰雪运动、体育赛事、低空飞行、数智文旅等特色项目;保护利用西王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推进文化遗产传承和活化利用。
经营、禁止行为与保障
交通、服务等项目由天池管委会依法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条例明确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修建危险物品设施、刻划涂污、乱扔垃圾、水域游泳垂钓捕捞、非法拉客兜售、逃票等行为;设置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等活动须经审核报批。阜康市人民政府和天池管委会应加强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构建大数据平台和一体化检测系统,完善标识标牌、安全设施、卫生医疗和食品安全监管,并鼓励社会参与共建、吸纳当地劳动力、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