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在公路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原则下,明确旗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从资金筹集、用地保障、质量监督、路政执法、收费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此次修正沿用2009年施行以来的框架,细化超限治理、智慧公路、农村牧区养护等条款。
建设与资金保障
公路建设须充分考虑地形地貌与环境条件,严格执行节约用地和耕地保护要求,并依法保护工程范围内的文物古迹。新建村镇、学校、货物集散地等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建设资金通过财政拨款、政府专项债券、社会投资、出让收费权、发行股票债券、国内外贷款等多渠道筹集,专款专用。旗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用地报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
养护与路政管理
国道、省道、边防公路养护由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由旗县级负责,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由经营管理者或专用单位负责。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沿线居民参与,保洁、绿化等工作可由居民或家庭承包。公路用地范围按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以外不少于1米确定,建筑控制区自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超限车辆须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收费公路管理
收费公路项目方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报自治区政府批准,收费站设置须符合国家规定并实现高速公路计算机联网收费,新设收费站应设超宽车道。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还清贷款、集资款后须提前终止;终止后经营管理者应在15日内拆除收费设施。通行费收入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款。收费公路可经审批实行差异化收费,对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通行并要求补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