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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01-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管理办法 (试行)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办法 (试行).pdf

2026年10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26〕14号。

陕西省以目录编制和合法性审查两个办法,把重大行政决策从“事项筛选”到“审查把关”串成一条程序链。目录解决哪些事项应当进入决策程序、何时决策、由谁承办;合法性审查解决进入目录的事项在权限、程序、内容三个层面是否合法。两项制度均覆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参照执行。

目录编制:年度清单与动态调整

本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征集下一年度事项建议,综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决定、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以及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确定建议范围;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均可提出建议。目录草案经同级政府审定并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事项外原则上每年向社会公布。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新增、缩减或变更事项按原编制程序调整;设区的市、县(市、区)目录须自印发之日起报送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上级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得纳入下级目录,下级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得纳入上级目录。

合法性审查:三级审查与审查意见分类

凡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均须开展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初审,有关单位负责专项审查,县级以上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面审查。初审须在完成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后开展,不得以内部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代替;未经初审或初审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审查部门应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及审查专家参与,保证必要审查时间,补充材料和完善程序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审查意见按权限、程序、内容分情形出具:合法的出具不相抵触意见,超越权限的出具报批意见,程序缺失的出具补正意见,内容不一致的出具删除或修改意见;对探索性改革事项可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未经全面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未采纳审查意见的,须说明理由和依据。审查中形成的初审、专项审查、全面审查意见属过程性信息,仅供政府内部使用,不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据或对外执行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管理办法 (试行)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办法 (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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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管理办法 (试行)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办法 (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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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管理办法 (试行)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办法 (试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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