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变电工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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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变电工程》(征求意见稿).pdf
本标准针对变电工程运行阶段,规定了电磁辐射、噪声、废水及周边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要求,覆盖监测方案制定、点位布设、频次确定与信息记录全流程,适用于变电站、开关站、串补站及换流站等排污单位。
监测指标因站而异
变电站、开关站、串补站厂界监测工频电场强度与工频磁感应强度;换流站在此基础上增加合成电场强度监测。厂界电磁辐射和厂界噪声均要求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厂界电磁辐射测点布设在厂界外5m、高度1.5m处,合成电场测点布设在换流站厂界外5m地面处。
监测方案与执行依据
监测方案应明确基本情况、点位及示意图、指标、排放标准及限值、频次、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机构监测,并记录运行工况。厂界电磁辐射和噪声监测须在工程实际建成并正常运行工作时间进行。生活污水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频次按表1执行。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HJ 819、GB 39220、HJ 681、GB 3096、GB 12348执行。
信息记录与报告
监测信息记录按HJ 819及相关标准执行,排污单位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还需记录系统设备名称、参数、运行工况、供电负荷,以及电磁辐射、噪声、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巡检、故障及维护情况。危险废物信息按HJ 819、HJ 1200记录,产生情况参见表2,其他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鉴别标准认定。信息报告按HJ 819执行。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按HJ 819执行,排污单位应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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