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4日,生态环境部为规范核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起草《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动力厂》(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为HJ808-2016的第二次修订,规范水冷反应堆陆地固定式核动力厂单堆堆芯热功率300MW以上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依据生态环境法典、核安全法及GB6249-2025等,重构了评价任务、工作程序与技术方法,并将报告书体系由选址、建造、运行三阶段调整为选址与建设项目两阶段。
评价阶段的调整
选址阶段编制选址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论证场址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相符性,确定非居住区与规划限制区边界,初步分析入海或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建设项目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论证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设计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满足程度,开展气态流出物、液态流出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及非放射性废物的排放管理与处置合规性论证,以及排污口设置合理性论证。
辐射与非放射性影响并重
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以气态流出物排放点或反应堆中心为圆心、半径80km,多堆场址所有核动力堆对公众中任何个人的有效剂量每年不超过0.25mSv。辐射环境本底与现状调查按HJ969执行,监测项目涵盖场址已有核设施排放的重要放射性核素。非放射性部分的评价范围按HJ2.1、HJ2.2、HJ2.3、HJ2.4、HJ19、HJ24、HJ610、HJ964、HJ1409等导则确定的评价等级划定,评价因子覆盖大气、水、声、振动、生物、土壤、海洋、电磁等环境要素。本次修订新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人口集中地区、环境累积影响、区域叠加影响四类术语,细化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信息汇总及生态保护内容。
报告书格式与监测要求
附录A与附录B分别规定选址与建设项目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涵盖概述、场址与环境、环境质量现状、工程分析、施工建设期与运行期环境影响、事故工况环境风险、流出物与环境监测、利益代价分析及结论与承诺。运行期监测包含流出物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热影响、废水、噪声、生态、电磁、气象、水文、土壤与地下水监测,并要求给出监测设施配置及全过程质量保证计划。本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