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7号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本次修订围绕审计监督的职责边界、权限程序和责任追究作出系统调整,明确审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并以审计信息化提升监督效能。文件对审计机关职责、审计程序、整改主体和法律责任作出细化,新增对打探干预审计事项的登记报告要求。
审计职责与监督范围
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内容细化为十项,涵盖预算批复与调整、预算收入征收、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管理、国库办理收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按资本占比超过50%或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两种情形认定;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其他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均纳入界定。审计机关可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人大、司法、财会、统计等监督贯通协同,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机制。
权限与程序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须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查询账户、封存资料资产须持负责人签发的通知书,封存期限为7日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延长不超过7日。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审计报告书面征求意见后,被审计单位应在10日内反馈,逾期视同无异议。拟向社会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的,应在5日前告知该公司。上级审计机关可责成或直接变更、撤销下级违反规定的审计决定。
整改与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应按期落实整改要求和审计决定并书面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建章立制,审计机关跟踪检查并审核认定。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提供不真实资料,拒不改正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财务收支规定的,有违法所得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不停止执行,特定情形可停止执行。本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