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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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6.02.0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docx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与安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条例明确了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并对燃气发展规划、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同时,条例还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燃气行业规范有序运行。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燃气经营与服务规范
国家实行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者需具备相应条件并接受监管,不得擅自停业或违规操作,应保障用户正常用气并提供合规服务。
燃气使用与设施保护
燃气用户需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禁止私自改装燃气设施或盗用燃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燃气设施安全,需共同维护燃气系统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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