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8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基准工作方案(2026—2030年)》环办法规〔2026〕19号。
本方案面向2026—2030年国家生态环境基准工作,围绕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部署地表水、海洋、大气、土壤四大领域基准技术方法体系建设,同步推进基础数据库、实际应用、能力建设与组织实施。到2030年,发布国家生态环境基准和相关技术指南30项,基本建立国家基准技术方法体系。
四大领域基准技术方法体系建设
地表水领域制定金属/类金属、有机物等保护淡水生物水质基准,制定湖泊(水库)营养物水质基准并修订HJ 838—2017,开展淡水沉积物质量基准与生物群落基准推导方法研究,研究饮水和淡水水产品摄入基准。海洋领域制定保护海洋生物水质基准,编制河口—近海营养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研发海洋底栖生物毒性测试方法,编制海产品摄入量参数手册。大气领域评估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颗粒物等对植物、生物多样性及健康的影响,建立基准污染物筛选技术方法与优先序清单。土壤领域开展基准技术方法体系顶层设计,建立保护陆生生态的推导方法,研究基准污染物筛选方法。
基础数据库与信息化管理
依托生态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开展元数据注册,建立数据审查、审核和共享使用规则,探索多源数据接入机制。建立毒性数据库,收录污染物基础信息、本土化受试物种、毒性效应等数据;完善暴露参数数据库,收录生物和人体特征参数、暴露量参数、人群行为活动模式参数。
基准应用与管理融合
深化白洋淀生态环境基准研究与应用试点,提出基准向标准转化建议方案,聚焦长江口、黄河口及入河(海)排污口开展基准应用实践,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支撑基线水平确定。结合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鼓励重要水体、重点湖库流域、粮食主产区等开展差异化基准应用案例研究。修订《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健全基准制定、评估、发布与动态更新机制。
能力建设与组织实施
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大区域筛选本土物种驯养与测试实验室,依托重大科研平台培养学术带头人,定期组织全国业务培训,组建科学传播专家团队。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实施与过程评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重大项目安排方面支持基准研究,探索基准与管理有机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