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30日,生态环境部为规范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与水质、保护区建设、保护区整治、监控能力、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管理措施等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是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的首次修订,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建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确保水源水质安全。本规范系统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在水量和水质保障、保护区建设与整治、监控能力建设、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提升以及日常管理措施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本次修订新增了对因自然因素导致水质超标水源的处理规定,补充了保护区调整和撤销的技术要求,完善了农业种植、畜禽养殖、交通运输等风险防控内容,并增补了保护区内生活污水与垃圾收集处理、城镇雨洪排口及农田退水口污染防治等要求,同时简化了风险源排查和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强化了定期巡查和信息化管理。
本规范要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和规划水源地除外)对应的自来水厂须具备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水质须分别符合GB3838和GB/T14848标准,因自然因素导致水质超标的,经相应净水工艺处理后须满足GB5749要求。保护区须依据HJ338科学划分并完成勘界,依法审批后实施,同时按照HJ/T433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取水口及周边人类活动可能造成污染的区域须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本规范针对各级保护区实施差异化整治: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排污口、畜禽养殖和旅游活动等须全部拆除或关闭并完成生态修复,农业种植禁止使用农药;二级保护区严控点源和非点源污染,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须全部资源化利用,保护区水域禁止投饵养殖;准保护区禁止新建严重污染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视水质情况采取总量控制和生态改善措施。同时,保护区内城镇雨洪排口须开展溯源整治,生活污水和垃圾须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处理处置,农田退水须经生态沟渠净化后循环利用,不得直排水体。
本规范要求日供水规模较大的地表水水源地在取水口上游特定流程水域、风险源汇入口或行政区边界设置预警监控断面,针对风险源排放、咸潮上溯或洪水干旱等因素科学设置监控指标和频次,并在水华高发水源开展藻类加密监测;日供水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须在取水口和一级保护区安装视频监控。风险防控方面,须定期排查污染风险并编制风险源名录,穿越保护区的管道和道路须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危险化学品运输须建立管理制度。应急预案须定期备案、培训和演练。